周秀云诉李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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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8:45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542号

原告:周秀云,女,69岁。

委托代理人:叶春山,蛟河市河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慧,女,4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秀云与被告李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周秀云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秀云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秀云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0元,由周秀云负担。

审 判 长  赵宏国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王硕贤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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