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泽清诉蛟河市白石山镇后柳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46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蛟民一初字第1296号

原告:邵泽清,男,51岁。

被告:蛟河市白石山镇后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蛟河市白石山镇后柳村。

法定代表人:李忠刚,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泽清与被告蛟河市白石山镇后柳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泽清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泽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775.00元,免收。

审 判 长  张长伟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林 杰

二○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陆 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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