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艳秋诉王伟东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46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289号

原告:石艳秋,女,汉族,36岁。

被告:王伟东,男,汉族,3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艳秋与被告王伟东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艳秋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石艳秋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艳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石艳秋负担。

审判员  张海军

二O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娇

(本件共1页,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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