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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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8:47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498号

原告:董××,女,44岁。

被告:李××,男,5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董××负担。

代理审判员  殷俪源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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