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陈贵华、赵雅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二初字第382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省吉林市。
负责人:刘向阳,该行行长。
被告:陈贵华,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赵雅琴,女,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告陈贵华、赵雅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位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二位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二位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撤回对被告陈贵华、赵雅琴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2124元,减半收取106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负担。
审判长 刘爱香
审判员 吕瑛伟
审判员 孙 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