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珍与付俊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中拓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49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1146号

原告:张丽珍,住敦化市。

被告:付俊祥,敦化市雁鸣沙石经销处司机,住敦化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中拓业务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珍诉被告付俊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中拓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丽珍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丽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丽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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