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德臣与王晓丹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5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300号

原告:尹德臣,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郭占辉,吉林松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晓丹,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德臣与被告王晓丹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德臣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德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德臣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赵惠娟

审 判 员  常 静

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

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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