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琦、黄春生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郭庆、孟繁荣、吉林市信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富润工贸有限公司、白山市华龙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查监督程序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昌民申字第4号
昌民申字第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琦,女,1982年3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黄春生,男,1965年3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睿达,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力,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郭庆,男,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孟繁荣,女,1971年8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林市信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刘东铭,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富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庄振海,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白山市华龙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
法定代表人:于慈平,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刘琦、黄春生与被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郭庆、孟繁荣、吉林市信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富润工贸有限公司、白山市华龙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我院(2012)昌民二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中法院对再审申请人刘琦送达方式为公告送达,再审申请人刘琦未到庭。现再审申请人向法院提交在原审中未提供的由吉林市信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一份新证据。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琦、黄春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曹 红
审 判 员 杨晓静
代理审判员 赵莉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