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5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079号

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邹静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忠岩,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王强,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惠娟

人民陪审员  张学鹏

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笑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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