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子伟与代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50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3038号

原告秦子伟,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

被告代建锋,37岁,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子伟诉被告代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属于重复起诉,应驳回其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子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0元,退还给原告秦子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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