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某某诉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敦民初字第1877号
原告:佟某某,住敦化市。
被告:王某某,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佟圣伟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