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和章与林秀发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1168号
原告:郎和章,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郎立芹,住敦化市。
被告:林秀发,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孙玉萍,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郎和章诉被告林秀发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郎和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郎和章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
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