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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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8:5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751号

原告:侯某某,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宋某某,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赵惠娟

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

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伊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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