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751号
原告:侯某某,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宋某某,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赵惠娟
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
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伊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