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50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1924号

原告:魏某某,住敦化市。

被告:于某某,住敦化市。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

二○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冯 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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