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一初字第1542号
原告何某某,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尹某某,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 2015年 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杨家兴
人民陪审员 孟庆淼
人民陪审员 王 宏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梁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