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勤与张景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51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1576号

原告李勤,住敦化市。

被告张景森,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李勤诉张景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勤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花

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

人民陪审员  张 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春光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