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任室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51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1057号

原告: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刘贵春。

委托代理人:薛彦玲,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金福。

被告:任宝玉 ,住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任宝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

准许原告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 勇

二○一五 年 九 月 十一 日

书记员  严盛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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