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凤春和刘广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51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图民初字第106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李凤春,住图们市。

被告刘广林,。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梁国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春诉被告刘广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决定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凤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共计75元,由原告李凤春承担。

代理审判员  徐春男

二〇一四年 二 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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