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万海诉仲米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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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8:51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敦民初字第2095号

原告:许万海,男,年月日出生,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宋庆亮,男,年月日出生,住敦化市。

被告:仲米刚,男,年月日出生,已死亡。

第三人:王文金,男,汉族,其他自然状况不详,农民,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万海诉被告仲米刚、第三人王文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庭前调查中查明被告仲米刚已于原告许万海起诉前死亡,仲米刚作为诉讼主体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已终止,不能作为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许万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其他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花

代理审判员  佟圣伟

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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