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伟诉陈某云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敦民初字第1121号
原告:陈某伟,男,年月日出生,住敦化市。
法定代理人:陈某荣,女,年月日出生,住敦化市,系原告姑姑。
被告:陈某云,女,其他自然状况不详,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伟诉被告陈某云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伟于2015年8月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金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佟圣伟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