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荣军等和延边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51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246号

原告:项荣军,住图们市。

原告:杨葱娇,住图们市。

委托代理人:杨长安,吉林惠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胜亮,图们市月晴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延边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姜云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荣军、杨葱娇诉被告延边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项荣军、杨葱娇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

准许原告项荣军、杨葱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勇

二○一五年 四月 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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