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昌忠和李范日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图民初字第1261号
原告王昌忠,户籍所在地图们市。
被告李范日,户籍所在地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忠诉被告李范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昌忠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现已出国,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昌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共计1580元,由原告苏万学负担。
审 判 长 董 勇
代理审判员 徐春男
代理审判员 杨 鹏
二〇一四年 二 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