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秀芹与王华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52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2237号

原告庄秀芹,住敦化市。

被告王华威,住敦化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守卫,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秀芹诉被告王华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庄秀芹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秀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庄秀芹负担。

审判员  宫英东

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郎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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