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跃荣、赵桂清和陆亚平之间的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图民初字第36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陆跃荣,住图们市。
原告赵桂清,住图们市。
原告代理人金太洙,图们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
被告陆亚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跃荣、赵桂清诉被告陆亚平之间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决定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跃荣、赵桂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共计50元,由原告陆跃荣、赵桂清承担。
代理审判员 闫月明
二〇一四年 二月 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