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瑞萍和陈立顺、荆士红之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52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13号

原告:袁瑞萍,住图们市。

委托代理人:李京洙,吉林李京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立顺,住图们市。

被告:荆士红,住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瑞萍诉被告陈立顺、荆士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瑞萍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

准许原告袁瑞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瑞萍负担。

审判员  董 勇

二○一五 年 四 月 十 日

书记员  严盛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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