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美德和尹美玉之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52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图民初字第638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朴美德,现住图们市。

被告:尹美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朴美德诉被告尹美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美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共计325元,由原告朴美德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春男

二○一四 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秀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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