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和张某某之间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52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图民初字第717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周某某,住吉林省图们市。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共计57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春男

二○一四年 九月 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秀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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