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和张某某之间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图民初字第717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周某某,住吉林省图们市。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共计57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春男
二○一四年 九月 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秀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