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某甲、关某乙、关某丙和关某丁、关某戊、关某己之间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图民初字第334号
原告:关某甲,住图们市。
原告:关某乙,住吉林省汪清县。
原告:关某丙,住图们市。
委托代理人:李京洙,吉林李京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某丁,住图们市。
第三人:关某戊,住图们市。
第三人:关某己,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甲、关某乙、关某丙诉被告关某丁,第三人关某戊、关某己继承纠纷一案中, 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关某甲、关某乙、关某丙以与被告关某丁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关某甲、关某乙、关某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共计200元,由原告原告关某甲、关某乙、关某丙负担。
审 判 长 徐春男
代理审判员 杨 鹏
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
二○一四 年 九 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申爱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