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某甲、关某乙、关某丙和关某丁、关某戊、关某己之间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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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8:52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图民初字第334号

原告:关某甲,住图们市。

原告:关某乙,住吉林省汪清县。

原告:关某丙,住图们市。

委托代理人:李京洙,吉林李京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某丁,住图们市。

第三人:关某戊,住图们市。

第三人:关某己,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甲、关某乙、关某丙诉被告关某丁,第三人关某戊、关某己继承纠纷一案中, 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关某甲、关某乙、关某丙以与被告关某丁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关某甲、关某乙、关某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共计200元,由原告原告关某甲、关某乙、关某丙负担。

审 判 长  徐春男

代理审判员  杨 鹏

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

二○一四 年  九 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申爱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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