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红和董民和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52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图民初字第811号

原告:李振红,住图们市。

委托代理人: 安忠伟,住图们市。

被告:董民和,住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红诉被告董民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红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振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董 勇

审 判 员  尹美淑

代理审判员  金 旭

二0 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申爱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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