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红和董民和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图民初字第811号
原告:李振红,住图们市。
委托代理人: 安忠伟,住图们市。
被告:董民和,住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红诉被告董民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红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振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董 勇
审 判 员 尹美淑
代理审判员 金 旭
二0 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申爱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