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大鹏和黄海波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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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8:53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99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曲大鹏,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李京洙,吉林李京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海波,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大鹏诉被告黄海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大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曲大鹏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春男

二○一五年   二月   六日

书 记 员  申爱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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