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凤立诉被告郎振刚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79号
原告:张凤立,女,1988年1月24日生,汉族.
被告:郎振刚,男,1983年1月20日生,满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立诉被告郎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找到被告郎振刚,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凤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凤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凤立负担。
助理审判员 邱艳红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明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