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凤立诉被告郎振刚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53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79号

原告:张凤立,女,1988年1月24日生,汉族.

被告:郎振刚,男,1983年1月20日生,满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立诉被告郎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找到被告郎振刚,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凤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凤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凤立负担。

助理审判员  邱艳红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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