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雪和王磊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53

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图民初字第52号

原告高雪,现住图们市.

被告王磊,现住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雪诉被告王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雪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春男

二0一五 年 一月 九日

书 记 员  徐秀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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