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广煜诉被告黄竹清抚养费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53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8号

原告:陈广煜,男,汉族,学生,现住吉林省延吉市依兰镇龙渊村。

法定代理人:陈立民,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依兰镇龙渊村。

委托代理人:王燕,延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黄竹清,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在吉林省延吉市依兰镇龙渊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煜诉被告黄竹清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广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广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办理缓交),减半收取50元,免于原告陈广煜交纳。

代理审判员  邱艳红

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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