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泉与李文化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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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8:53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853号

原告:王文泉,男,汉族,延吉医药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李文化,男,汉族,延吉医药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原告王文泉诉被告李文化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共计50元,由原告王文泉负担。

审判员  金光锡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金梅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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