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泉与李文化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853号
原告:王文泉,男,汉族,延吉医药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李文化,男,汉族,延吉医药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原告王文泉诉被告李文化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共计50元,由原告王文泉负担。
审判员 金光锡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金梅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