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珍哲诉被告李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643号
原告:张珍哲,男,户籍地为延吉市。
被告:李兰,女,户籍地为延吉市。
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珍哲诉被告李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延吉市公安局于2015年12月8日对张珍哲现金被诈骗案已立案侦查,并作出延吉市公安局延公(刑)立字〔2015〕4053号立案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2006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张珍哲的起诉。
二、将案件移送至延吉市公安局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张珍哲。
审判员 李雪英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金荣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