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东春和图们市月晴镇石建村第二村民小组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54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138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吴东春,住图们市。

被告:图们市月晴镇石建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图们市。

队长:安仁范。

队长:南春吉。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东春诉被告图们市月晴镇石建村第二村民小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东春已与被告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东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东春负担。

审 判 长  徐春男

代理审判员  杨 鹏

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

二〇一五年       二月  二日

书 记 员  申爱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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