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美花诉被告张春姬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54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846号

原告:金美花,现住延吉市。

被告:张春姬,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美花诉被告张春姬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美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金美花负担。

审判员  李雪英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金荣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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