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美花诉被告张春姬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846号
原告:金美花,现住延吉市。
被告:张春姬,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美花诉被告张春姬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美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金美花负担。
审判员 李雪英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金荣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