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时完、廉惠淑申请宣告张松吉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54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特字第2号

民 事 裁 定 书  

申请人:张时完,现住图们市。

申请人:廉惠淑,现住图们市。

被申请人:张松吉,原住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时完、廉惠淑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松吉失踪一案中,申请人张时完、廉惠淑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宣告失踪。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张时完、廉惠淑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徐春男

二○一五年  三月  十六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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