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仙诉陆桂荣、王丽丽、王刚、延吉市朝阳川镇平道村村民委员会之间土地征用补偿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55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朝民初字第156号

原告:王丽仙,女,汉族,农民,住延吉市朝阳川镇平道村。

委托代理人:耿芳记,延吉市朝阳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陆桂荣,女,汉族,农民,住延吉市朝阳川镇平道村。

被告:王丽丽,女,汉族,农民,住延吉市朝阳川镇平道村。

被告:王刚,男,汉族,农民,住延吉市朝阳川镇平道村。

被告:延吉市朝阳川镇平道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董延富,系主任。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仙诉被告陆桂荣、王丽丽、王刚、延吉市朝阳川镇平道村村民委员会之间土地征用补偿费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元,减半收取17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日秀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楚仙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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