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明寿与朴寿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56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214号

原告:金明寿,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董雷,现住延吉市。

被告:朴寿松,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孙静,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明寿诉被告朴寿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明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金明寿负担。

审判员  李雪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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