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础宁诉崔顺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307号
原告:李础宁,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崔顺万,男,朝鲜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础宁诉被告崔顺万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础宁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础宁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础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础宁负担。
审判员 李春石
二○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全光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