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础宁诉崔顺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56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307号

 

原告:李础宁,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崔顺万,男,朝鲜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础宁诉被告崔顺万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础宁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础宁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础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础宁负担。

审判员  李春石

二○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全光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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