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长白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华雨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5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627号

原告:吉林长白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振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成暾,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文全,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华雨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长白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华雨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长白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长白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长白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原告已预交9600元),共计4800元,由原告吉林长白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春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金英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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