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某某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58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小额字第390号

原告: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新北路南侧局子街西侧北大雅园43号楼6单元2-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7730693-3号。

法定代表人孙军亭,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有铭,系公司职员。

被告:金某某,女,汉族,现住延吉市北大。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某某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哲

二○一五年  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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