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波与全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朝民初字第202号
原告:王丽波,女,汉族,退休职工,住延吉市。
被告:全光春,男,汉族,沈阳铁路局图们铁路公安处朝阳川车站派出所干警,住延吉市朝阳川镇。
原告王丽波与被告全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递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日秀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卞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