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晶与全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5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朝民初字第201-2号

原告:吕晶,女,汉族,个体业主,住延吉市。

被告:全光春,男,汉族,沈阳铁路局图们铁路公安处朝阳川车站派出所干警,住延吉市朝阳川镇。

原告吕晶与被告全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诉讼保全费50元,邮递费50元,合计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日秀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卞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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