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正虎诉被告金仁善,第三人崔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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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8:5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4444号

原告:张正虎,男, 朝鲜族,无职业,住址: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尹武日,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

被告:金仁善,女,朝鲜族,住址:延吉市。

第三人:崔虎,男,朝鲜族,住址: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程雅芳,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虎诉被告金仁善,第三人崔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虎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正虎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正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张正虎负担。

审判员  李景君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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