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鹏飞诉被告王晓允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0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971号

 

原告:马鹏飞,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王晓允,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胥志强,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鹏飞诉被告王晓允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鹏飞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鹏飞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鹏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马鹏飞负担。

审判员  李景君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绪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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