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海芳诉被告王森灏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806号
原告:王海芳,男,汉族,开心传媒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延吉市。
被告:王森灏,男,汉族,学生,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芳诉被告王森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全部偿还借款,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王海芳负担。
助理审判员 邱艳红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明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