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吉市华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益物业公司)诉被告延边都市新人自选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市新人摄影公司)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延民初字第1610号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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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人:
年 月 日
拟稿人:
年 月 日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延吉市华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爱丹路44号。
法定代表人:金今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龙,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延边都市新人自选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公园街益华广场。
法定代表人:闫巨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延吉市华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益物业公司)诉被告延边都市新人自选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市新人摄影公司)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益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金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都市新人摄影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但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益物业公司诉称:被告拖欠2013年物业费29656元。另外,被告拖欠2014年物业费39096元,三次供水加压费3554元,二次供暖加压费7108元,共计49758元。原告多达数十次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上述物业费共计79414元。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放弃对2013年物业费29656元的诉讼请求,只起诉2014年物业费、三次供水加压费、二次供暖加压费共计49758元。
被告都市新人摄影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华益物业公司于2006年11月15日依法成立,公司营业范围为物业管理。2013年5月9日,原告与延吉市益华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延吉市益华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将延吉市益华名苑小区的物业管理委托给华益物业公司,合同期限为2013年5月8日至2018年5月7日。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标准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7元,非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7元(其中包括电梯费,楼层差价每月每平方米0.1元)。签订物业合同后,原告为益华名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
被告都市新人摄影公司位于益华名苑小区的益华广场B座6-7楼,六楼房号是506-01、506-02,建筑面积987.28平方米,七楼房号507-01、507-02,建筑面积为987.28平方米平方米。原告同意被告在六楼的门市房物业费按1.6元/平方米/月计算,被告在七楼的门市房物业费为2.2元/平方米/月(包含电梯费每层差价0.1元/平方米/月)。2014年,被告未交纳物业费39096元、三次供水加压费3554元、二次供暖加压费7108元,共计49758元。
另查,2009年6月18日,原告和延吉市益华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供水三次加压费按1.8元/平方米/年收取,供热二次加压费按0.7元/平方米/月收取,收取时间为6个月。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被告拖欠物业费明明细表、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华益物业公司依法成立,经有关行政审批部门的批准办理了物业服务管理收费许可证,并到延吉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该公司具有物业服务管理和根据规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管理费的合法资质。原告与延吉市益华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为延吉市益华名苑小区提供了相关的物业服务,被告都市新人摄影公司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39096元、三次供水加压费3554元、二次供暖加压费7108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延边都市新人自选摄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延吉市华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度物业费39096元、三次供水加压费3554元、二次供暖加压费7108元,共计49758元。
如被告延边都市新人自选摄影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541元后的1244元,减半收取622元,由被告延边都市新人自选摄影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洲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静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朴今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