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京弼诉被告李永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0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4911号

                

原告金京弼,男,朝鲜族,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崔昌林,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永浩,住延吉市,联系电话:188XXXXXXXX。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京弼诉被告李永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由被告于2015年7月支付原告拖欠货款的和解的协议,原告因此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京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京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全额退还。

审判员  杨雪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侯晓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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